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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谎报军情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5   浏览量:1655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军人故意掩盖真实的军事情况不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的军事情况因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情报告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

  军情是指与军事特别是与作战有关的情况,如敌军的兵力、装备、部署、活动等情况,我军及友军的兵力、装备、部署、作战准备、战斗进展、战果战绩等情况,战区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自然情况,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情况等。军事情报机关搜集的情报,不论其内容与军事活动有无直接关系,都属军情。

  所谓隐瞒军情是指将按规定应该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掩盖事实真象。所谓谎报军情是指违背客观事实,将编造或者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欺骗上级。

  隐瞒军情和谎报军情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实施,即隐瞒真实军情的同时谎报虚假的军情。隐满军情和谎报军情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实施时,作为选择性罪名,不进行数罪并罚,只定一个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必须是对作战造成危害,才构成犯罪。例如,因隐瞒、谎报军情扰乱了作战部署,贻误了战机,影响了作战任务的完成,或给敌人造成可乘之机,使部队遭受较大损失等。如果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可按军纪处理。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所有参战的军人,但主要是担负报告各种军事情况任务的通信、侦察、机要、监听、破译等人员。其他军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隐瞒、谎报军情的行为将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准确核实情况而没有及时报告,或者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进一步核实情况,造成误报或者错报,都不应认定行为人有隐瞒、谎报军情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因过失而谎报军情的,如果对作战危害十分严重,可按第425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二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2)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3)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5)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谓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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