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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6   浏览量:968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条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逃离部队,是指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迷失了方向脱离了部队,受伤掉队,或者因其他无法克服的原因而没有按期归队的,都不能认为是逃离部队,更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逃离部队、屡教不改的,组织他人一同逃离部队的等情况。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确系家庭有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本人处理而擅自离开部队的,应当说服教育,可以给必要的纪律处分,而不能一律按犯罪处理。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军人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军人一样,不构成该罪的主体。

  鉴于刑法第376条第1款己专门规定了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犯罪,因此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战时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可直接依据本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2)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3)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4)在执行重大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5)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

  (6)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战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十八条 逃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条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二)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四)在执行重大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五)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

  (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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