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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6   浏览量:994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军事秘密。

  “军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能对外公开并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事项。如,国防和战斗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技术的手段、能力,机要密码及有关资料;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斗技术性能;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对于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中有具体的规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央军委制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解放军各总部和各军、兵种制定的保密规章等。根据这些保密法规,我军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就可以杜绝泄露事件的发生,保障军事秘密的安全;相反,违反了保密法规,就可能造成军事秘密被泄露的严重后果。因此,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都是和违反保密法规联系在一起的,只有违反了保密法规,才可能出现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结果。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最简单的口头陈述泄密,到高技术条件下的计算机网络泄密,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或者使军事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均属故意泄路军事秘密的行为。在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时,泄密行为往往是由行为人直接实施的,如将军事秘密的内容亲口告诉他人,将涉及军事秘密的文件交给他人阅看等,这些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有的是将军事秘密的内容告知他人,有的则是将军事秘密的载体,如文件、照片、图纸、磁带、磁盘等实物交付给他人。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包括: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出于恶劣的个人动机或者为达到非法目的泄密的;出卖军事秘密的;战时泄密的;执行特殊任务时泄密的;泄露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的,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因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泄密后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即刑法第450条所规定的人员。既包括对军事秘密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军人,如机要、通信、保密人员等,也包括所有了解军事秘密的普通军人,而且不论他们是通过职务活动了解的军事秘密,还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军事秘密。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保密法规,会造成泄露军事秘密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炫耀自己,也有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还有的是为了讨好他人,不论犯罪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构成泄露军事秘密的主观故意。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2)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

  (4)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军事秘密的;

  (6)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的;

  (8)执行重大任务时泄密的;

  (9)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十四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三)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

  (四)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军事秘密的;

  (六)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的;

  (八)执行重大任务时泄密的;

  (九)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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