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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执业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4   浏览量:1644  
  

  1.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1)建筑设计;(2)建筑设计技术咨询;(3)建筑物调查与鉴定;(4)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5)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上述所称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评估,以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筑技术咨询业务。

  2.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3.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4.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5.凡属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6.修改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原注册建筑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建筑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建筑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7.注册建筑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

  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序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序。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延续、变更、失效与注销

· 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的条件与程序

· 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组织实施、内容及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 建筑活动必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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