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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的继续教育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4   浏览量:1204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注册建筑师的继续教育作了如下规定:

  (1)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2)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四十学时。







·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撤销与吊销

·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延续、变更、失效与注销

· 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的条件与程序

·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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