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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的权利和义务及继续教育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7   浏览量:1226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明确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的权利和义务及继续教育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2.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的失效、注销与撤销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延续与变更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监管机构与初始注册规定

· 已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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