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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及继续教育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7   浏览量:1051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及继续教育作了规定,具体包括:

  1.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2.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失效、注销与撤销

·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延续及变更

·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的条件与审批程序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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