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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权利、义务与继续教育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7   浏览量:1111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权利、义务与继续教育作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注册建造师注册的失效、注销与撤销

· 注册建造师注册的有效期、延续及变更

· 注册建造师的监管机构、初始注册的条件与注册程序

·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撤回、撤销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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