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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8   浏览量:1437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

  (一)取得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下列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程序

  (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初始注册申请表;(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二)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三)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规则

· 注册建造师注册的失效、注销与撤销

· 注册建造师注册的有效期、延续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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