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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返修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21   浏览量:86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返修包括返工和修理。所谓返工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修理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以及隐蔽工程检查的规定

·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规定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义务

· 建设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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