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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及其管理体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26   浏览量:98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也是国际惯例。美国各个城市的市政当局都设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辖区的各类公共投资工程和私人投资工程进行强制性监督检查;德国各州政府也设有类似机构,并有完善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制度。欧美国家的政府质量监督检查,包括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施工过程的检查,一般委托给有关机构进行。

  国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以保证建筑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具有权威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第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强制性,这种监督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这种监督管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综合性。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而是贯穿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我国规定的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别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全国建设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专业部门按其职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这种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职权划分清晰,权力与职责一致,谁管理谁负责,有利于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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