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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26   浏览量:767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有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有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参加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建设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指导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标准、考核审批和管理办法;组织全国工程质量检查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除了日常的监督管理外,还包括各类执法检查,也包括各种质量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强化政府的监督力度,有利于更好地督促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有利于推动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有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保修义务的履行及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和保修期起始日的计算办法

·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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