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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处理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1   浏览量:89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施工合同中,一般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均有明确的约定,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即施工人,在建设施工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如果因施工人的原因造成建设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出现了质量瑕疵,其应依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予以修复、返工、改建等,如果施工人拒绝修复、返工、改建,那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就可以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请求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修复的合理费用。

  具体而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包括以下二层涵义:

  (1)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2)对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提出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者请求承包方支付合理的修复费用,而且对发包人的该项请求,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1)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即可能是勘察、设计、监理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造成的。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涉及的有关责任分担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如果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其原因是由于勘察、设计造成的,但其表现正常为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如建筑工程倾斜、断裂等。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应如何确定需要有一个标准,作为建筑工程企业按照建筑勘察、设计要求进行了施工,而完全是由于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施工企业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2)对上述规定中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作广义理解,它不仅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标准,还应包括不符合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等情形。

  (3)上述规定的是对建筑工程还未交付使用(包括在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作出的规定。如果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则应当依照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因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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