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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8 浏览量:84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无论施工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无效合同普遍存在。如果将优先受偿权限定于有效合同的范畴,则会导致大量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失去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最终使得承包人的工程债权无法受偿,影响到实际施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实现。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无效合同下,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给付请求权而设立的,二者的成立条件应具有一致性,否则优先权制度的功能就会落空。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只要建设工程质量确认合格,即使合同无效,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人民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保修人末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质量责任划分原则
· 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及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