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和起算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8   浏览量:7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规定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规定。

  由于建设工程结算周期长,流程较为复杂,工程竣工后六个月的时间内往往难以完成结算,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确定的起算日开始计算,尚未结算完成就已经超过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对承包人显然不公平。本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也使得优先受偿权的制度真正得以落实。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条件

·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及范围

·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司法认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3047 second(s) , 6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