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7   浏览量:1484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了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规则,主要包括: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2.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4.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注册建造师注册的有效期、延续及变更

· 注册建造师的监管机构、初始注册的条件与注册程序

· 注册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及继续教育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098083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