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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执业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8 浏览量:1643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执业规则,具体内容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2.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3.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5.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