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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失效、撤销与注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8   浏览量:1163  
  

  1.注册的失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1)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3)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注册的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册的注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

· 注册建造师权利、义务与继续教育的规定

·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规则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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