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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及其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13   浏览量:1071  
  

  根据建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方式。

  一、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即建筑工程的发包应以招标发包为基本方式。

  招标发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发布拟建工程的有关信息,表明其将招请合格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的意向,由各承包商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出各自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参加承揽工程任务的竞争,最后由发包方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作为该项工程的承包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所谓“依法招标发包”,是指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招标发包,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都应实行招标发包;二是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发包;三是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招标发包程序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对此作了细化规范,具体而言,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四)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所谓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方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商,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缺乏竞争带来的优越性,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发包方式应当只适用于少数不适于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特殊建筑工程。

  对于“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筑法未作具体规定,需要由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对此应作这样的理解: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都应依法进行招标发包;除此之外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可以选择实行直接发包。

  所谓“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可以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是从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上看,对私人资本投资建设的工程,采用何种方式发包,法律一般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可以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 禁止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中行贿受贿(包括提供、收受回扣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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