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18   浏览量:1023  
  

  最高投标限价制度是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相配套的一项制度,即建设工程领域所说的招标控制价,它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依据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招标公开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有效控制投资总额,防止高价围标。其主要作用有:一是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而言,当其超过批准概算时,可能存在项目投资不足问题,应重新审核;二是招标控制价可以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遏制高价围标,当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对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公布方法、适用范围及备案作了明确规定。

  (1)编制依据。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2)公布方法。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3)适用范围。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也可以只设标底不设最高投标限价。

  (4)备案。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有利于加强政府监管,对于规范合同订立、督促合同履行,减少合同纠纷,解决建设工程款拖欠等方面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可以在最高投标限价遇到投诉时作为重要的处理依据。二是能够有效收集、整理、更新、积累行业数据,解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信息渠道不畅、采集数据难、数据碎片化等问题,也有利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更好地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的内容与主体

· 建筑工程分包的规定

· 禁止建筑工程转包的规定

·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撤销与吊销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1812 second(s) , 6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