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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撤销与吊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4   浏览量:1316  
  

  1.根据《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可以撤销其注册:

  (1)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2.根据《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1)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2)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3)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4)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5)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3.根据《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的条件与程序

· 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组织实施、内容及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 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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