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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1-30   浏览量:923  
  

  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建设单位是基于对特定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信任而与其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后托其执行监理业务的。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将建设单位委托其执行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给他人,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应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工程监理单位立即纠正其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已违法订立的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合同应属无效。

  (2)没收“违法所得”。这里讲的“违法所得”,是指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

  (3)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其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资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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