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建设单位违法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01   浏览量:1109  
  

  依照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这里讲的“任何理由”,包括资金不足、时间紧、赶工期等。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这一规定的行为,依照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违法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即指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收回其对建筑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提出的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对已经按建设单位的违法要求作出的设计或进行的施工,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可以处以罚款。这里讲的“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对建设单位是否给予罚款处罚,要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决定,可以处罚款,也可以不处罚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罚款数额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所涉及的犯罪主要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7916 second(s) , 6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