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记帐本位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08   浏览量:741  
  


  在商品经济社会,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切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各种各样的商品,尽管计量单位千差万别,有重量、长度、容积、台(件)等,无法在量上比较,但是都可以用货币来计量,各种经济活动尤其是表现为实物商品运动的经济活动,如机器设备、厂房和其他财物的进出核算等,采用货币为计量单位,可以在量上进行比较,便于对实物进行计量、计算和进行管理。而会计核算要对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量、比较、汇总等,要全面、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在客观上需要一种统一的计量单位作为计量的尺度。以货币作为会计记账单位,也就是使经济活动统一地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作,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变动情况。因此,尽管会计产生于货币之前,但货币一经产生便成为会计核算的计量单位。

  在会计核算中,用来作为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的计量单位的货币,也就是各单位主要会计核算业务所使用的货币,称为记账本位币。在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在我国,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因此,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照这一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事项,都要以人民币作为计量单位进行核算、反映。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一律都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进行会计核算,是各单位进行货币计量所应遵循的前提。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与技术交流迅速发展,外商在我国投资办企业及我国在境外设立企业的数量、投资金额日益增多,许多单位都有涉外业务往来。目前在一些单位中,外币收支甚至占主导地位。如果要求这些以外币收支为主的单位平时每笔外币核算业务都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不仅影响这些单位的业务往来,也会给会计核算和管理造成极大的不方便。因此,会计法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某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对于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是前提,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是一种例外的处理方法;第二,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只有那些业务收支是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为主的单位,才可以选定其中某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三,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其选定作为本单位会计核算记账本位币的币种,可以根据业务收支所使用的主要外币币种变化而变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 会计核算的内容

· 会计核算及其依据

·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569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