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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及其基本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13   浏览量:621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我国经济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的要求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规范会计行为,通过会计的职能作用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维护经济秩序。

  由于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具体方式上的不同,因而形成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国家监督这三个方面组成的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种制度是在单位内部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质量,促使其经济活动符合法律、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内部规章的要求,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经济效率,防止弊端,控制风险,而采用的同一系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所以这种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在单位实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将会计管理和内部监督结合在一起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单位不仅要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而且应当使之健全起来,由于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在会计法中作出了规定,因而建立、健全这种制度已不是单位内部的管理事务,而已经成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依照会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即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实行职务分离,各有明确的职责,不能交叉任职,混淆不清;这些职务只有分离,才能形成相互制约,分离是制约的前提条件,职务分离和制约是实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措施,可以防止因职务重叠、权力集中、职责不清而造成的种种弊端,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即对于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在这种程序方面应当遵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法律原则,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减少盲目决策,防止程序混乱,内部失控,造成损失。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即财产清查作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核算准确性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规范财产清查工作,通过财产清查改善经营管理,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即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应当使之制度化,有规范地进行,遵守订立的程序,无论是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还是由其他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的审计,都应当是对单位会计工作的控制和实行再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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