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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构成及职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9   浏览量:1723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责等作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一)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二)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三)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四)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五)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1)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2)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七)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八)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组织。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除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外,根据2002年9月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力量不足的问题,一些地方探索将劳动争议调解纳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范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节约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区域性的调解组织,主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依托于乡镇劳动服务站的调解组织,另一种是依托于地方工会的劳动调解组织。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 劳动争议调解中的支付令制度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规则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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