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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应当遵守的执业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8   浏览量:929  
  

  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中国境内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驻华代表机构还应当遵守以下执业规则:

  (1)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

  (2)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4)代表机构的代表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5)代表机构从事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但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中国境内结算。

  根据《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这里规定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与中国执业律师达成雇佣或劳务协议;与中国执业律师形成事实上的雇佣或劳务关系;与中国执业律师达成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或参与管理的协议;向中国执业律师个人支付报酬、费用或业务分成;聘请中国执业律师以代表处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或代表处的名义对外从事业务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及申请程序

· 军队律师的规定

· 对非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人员的处罚规定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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