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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得导游证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5   浏览量:97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换言之,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这里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导游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专业的技能、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强的紧急应变能力。特别是外语导游人员,他们接待的是外国入境旅游者,必须具备较强的外语专业能力和全面的旅游专业知识。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导游管理办法》具体明确,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也就是说,申请取得导游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二、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在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的前提下,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又可分为两类:

  1.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专职导游人员,是旅行社的雇员,亦即旅行社的正式员工。这类人员与旅行社的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的。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明确了导游人员在旅行社内有义务完成担任的工作,并且遵守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旅行社则有义务按照导游人员工作量给付工资,并且提供劳动法规定的和双方约定的劳动条件。

  2.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以是非专职导游人员,但他们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员工,而是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如果某旅行社需要导游人员,可以通过旅游行业组织聘用他们。这种聘用关系具有临时性,往往是在旅游旺季,为弥补旅行社导游不足的问题而出现的。所谓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从事导游人员业务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的组织。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导游证的管理,便于旅游主管部门对导游人员的管理。

  另外,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和《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六条 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 对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及其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 旅行社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安排违法旅游项目和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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