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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2   浏览量:1164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依法承担的保护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这里所称“旅游经营者”,除旅行社外,还包括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这些旅游经营者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旅游安全。

  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1)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2)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1)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2)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3)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4)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三、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1)旅行社在承接老年人旅游业务时,应该充分评估并据实告知本次旅游的安全风险。在组织老年人出游前,应做好与家属的沟通工作;确定行程时,应尽量避开节假日旅游高峰期,要安排以休闲度假为主的旅游活动,旅游行程宜松不宜紧,活动量不宜过大。出游时应对老人进行分组,以亲属、亲戚等比较熟悉的人员为一组,由相对年轻、有文化、头脑灵活、有管理能力的人担任组长,便于安排游览、就餐、乘车、清点人数。团组人数较多时,旅行社应当增配一名导游。旅行社应当针对老年游客的特点采取旅游安全措施。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接待老年团时,要制定老年旅游专项应急预案;主动向老年游客推荐旅游意外保险;开好旅游行前会,告知安全事项和注意问题,发放旅游告知书、安全小卡片、旅游帽;旅游过程中,每位老年人应戴上旅游帽,并将旅游告知书、安全小卡片贴身存放,以便随时查看;采用配备急救箱等形式,对可能遇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切实保障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2)旅行社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旅游活动前,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订立含有安全条款的旅游合同。旅行社最好在暑期等适合未成年人旅游的时间,专门推出只针对未成年人的旅游产品,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设计相对安全的旅游线路,并配备具有一定与未成年人沟通和交流经验的领队或导游。

  (3)旅行社组织残疾人出游的,行程中应当做好防范措施。要合理安排游览时间与休息时间。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同样的行程会消耗较大的体力,因此要合理安排行程,防止部分体力较差的游客发生旅游事故。游览过程中,个别游览项目要善意劝阻残疾游客谨慎游览,防止意外发生。行程中要根据特定旅游目的地的风险做好防范工作,尽量减少到无障碍设施不完善的旅游景点。此外还要注意如到高原地区旅游,要做好预防高原反应的措施安排。内陆游客到沿海旅游,要预防进食海产品引起胃肠道反应,尽量不要进食不新鲜的海产品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 旅游行业组织的工作职责

· 旅行社违约的类型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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