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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4   浏览量:515  
  


  物权受到侵害的,包括无权占有、妨碍物权的行使、物的损毁或灭失等情形,这些情形发生后,权利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和解是指权利人与侵害人通过达成协议解决物权纠纷的救济方式,包括诉讼前、诉讼中及执行中和解。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处分其权利的协议,属于处分行为,因此和解协议须由具有处分权的当事人达成。

  调解是指争议双方在第三方主持下通过协议达成利益平衡,包括法院调解、其他机构调解及其他个人调解。调解可以在诉讼中,也可以在诉讼外达成。由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人民调解经司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是指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由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物权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的前提是当事人自愿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诉讼是指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保护其利益,由法院作出相应裁判的救济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规定

· 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规定

· 因生效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引起物权变动的规定

·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发生效力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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