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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4   浏览量:529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者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的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妨害包括尚未实际发生的但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妨害、正在发生的妨害和已经发生的妨害。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但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妨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对于正在发生的妨害和已经发生的妨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物权遭受损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被排除的妨害需要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无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规定

· 物权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

· 未经登记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再行处分的特别限制

·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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