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权的行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9   浏览量:603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权的行使分为三种情况: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里的“村”是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非自然村。“村民委员会”就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村委会)。实践中,许多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不健全,难以履行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等行使所有权任务,需要由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民法典总则编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主要是指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个村民小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如果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如果没有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小组来行使。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种情况包括:一是指改革开放以前,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上述两种情况下,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所有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集体财产的范围

· 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 保护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 关于征收的原则性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8272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