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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归属以及重大事项的集体决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9   浏览量:464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含义是,农民集体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对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就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一般来说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取得成员资格,也有的是因移民迁入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

  二、重大事项须依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集体所有的特征就要求了民主管理集体事务,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现实中,往往发生少数村干部擅自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大事的情况,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了维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须经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直接关系到本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原则上,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如果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根据物权编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现实中,这部分费用一般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大部分费用分配给本集体成员、补偿受影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为征收集体土地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这部分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必须经集体成员通过村民会议等方式决定。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实践中,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投资兴办企业,一方面实现共同致富,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大量农业人口的就业问题。集体出资的企业收益属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如果将该企业出让或者抵押的,也要经过本集体成员讨论决定,不能由该企业负责人或者本集体管理人擅自作主。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 保护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

· 国家专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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