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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07 浏览量:595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不能阻挠,而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条所称“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本条所称“土地”,涵盖开发、使用的土地和未开发、使用的土地,包括城镇用地、农田、农村宅基地、林地、草地、山岭以及其他土地。本条所称“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权利人从自己的土地通行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如留出能够使其正常出入的通道,不得在通道上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封堵造成相邻权利人通行困难甚至无路可走。
本条规定中的“等”是指除通行之外的其他情形,即在通行之外的某些情形之下,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哪些情形之下不得阻止他人进入其土地,参考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刈取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例如《瑞士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任何人得于地方习惯容许的范围内,进入森林及牧场,并取得野生浆果、香菇(草)及其他出产物;但主管官署为耕作的利益,个别限定范围禁止之者,不在此限。关于为狩猎及捕鱼之必要而进人他人所有地,州法得为详细的规定。”
第二,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人其土地取回。例如《瑞士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物因水、风、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被移至他人地内,或大小牛仔、蜂群、鸟类及鱼类等偶至他人地内者,土地所有人应许权利人人其地内巡查取回。”《德国民法典》第962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踪之际,得进人他人之土地。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虚蜂房时,蜂群所有人,为捕获蜂群,得开启蜂房,取出蜂窝或破坏而消除之。在此情形,所有人应赔偿所生的损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