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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民法的渊源)(民法典第10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16   浏览量:421  
  


  民法的渊源,又称为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法源是法律适用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是裁判所要依循的权威理由。根据《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法源包括法律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一、处理民事纠纷依据法律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应当优先适用。这里规定的“法律”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即依照《立法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具体而言,可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依据的法律包括:

  (1)《民法典》及一系列民商事单行法。其中,《民法典》是民法的基本渊源,是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除此之外,其他民商事法律也是民法的渊源。

  (2)公法中所涉及的民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民事事项的法律规范,《刑法》中合同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内容等。

  (3)国务院为执行民事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本属于应当制定法律的民事事项的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法律可以授权地方性法规对某种特定的民事关系作出具体规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可以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对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作出变通规定。

  (6)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我国政府签订并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也是民法重要的法源之一。

  二、处理民事纠纷可以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将习惯作为民法的法源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丰富民法规则的渊源,保持《民法典》的开放性;丰富法律规则内容,降低立法成本;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所谓“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首先,这里规定的“习惯”主要是指民事习惯。通常作为民法法源的“习惯”,限于习惯法,即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其次,判断是否构成民法法源的习惯,关键在于该习俗或者做法是否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是否具有长期性、恒定性、内心确信性,二是是否具有具体行为规则属性,即并非宽泛的道德评价标准,而是能够具体引导人们的行为。

  人民法院适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把握三个条件:

  (1)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即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某一类民事纠纷如何处理没有明文的规定。

  (2)该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即当事人负有证明义务,应当举证证明存在该特定的习惯;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我国幅员辽阔、风俗多样,人员流动情况复杂,法官事实上难以真正了解掌握当地习惯的情况。采取以由当事人主张并提供证据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为辅的方式,不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也是立足我国国情,确保该规定有效施行的可行做法。

  三、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形式。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裁判依据。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2)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作用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鉴于指导性案例不属于法律渊源,因此,不应当作为裁判文书判决部分的法律依据来援引,但可以作为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重要理由引述。

  (3)国家政策不能作为民法渊源。《民法通则》曾把国家政策作为法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不宜再将国家政策作为直接的民法渊源,因此《民法典》没有再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理由如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民事法律已经基本完备,已经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适用国家政策增补民事法律漏洞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十八大后全面加强依法治国,法治的基本内涵在于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政策来治理社会关系;国家政策的优势是灵活性,但其缺点是不稳定和不公开性,不利于形成社会关系的稳定预期。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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