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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民法典第11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16   浏览量:304  
  


  一、《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的适用关系

  根据《立法法》关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表述,可将法律区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民法典》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是一般法。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他民事、商事性质的法律,一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审议通过。相较于《民法典》,属于特别法。按照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其他法。特别是二者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特别法。《民法典》第11条明确强调,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11条的规定,处理好《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的适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第1条第2款明确了以下两种规则:

  (1)对于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此类纠纷,就应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这一规定。

  (2)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因为在此情形下,民法典已经作出了适用其他法律的指引或者授权,此时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存在与立法法规定相冲突的问题。例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典第188条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时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情况下,适用单行法的前提是单行法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细化的规定,且不能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如此才能体现出民法典基础性法律的地位。同时,根据《立法法》第94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二、《民法典》总则编与各分编的适用关系

  从体系上讲,总则编主要是围绕主体、客体、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展开,而有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则规定在各分编中。各分编的具体规定通常可以直接适用于案件审理,但当各分编没有相应具体规定时,往往需要适用总则编中的一般规定。《总则编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例如,在处理某一具体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先要到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分编中查找是否存在与该合同有关的特别规定。如果有,就要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只有在没有找到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也只有在合同编通则部分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与代理的一般规定。当然,并非所有各分编未具体规定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总则编的规定,尤其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情形。

  三、民事法律具体规定与基本原则的适用关系

  《总则编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通常而言,基本原则的适用可以与有关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方法相结合,在没有可以适用或者参照适用的具体条文的情况下,可以遵循基本原则的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并非当然直接适用基本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 民法的基本原则:绿色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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