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018)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16   浏览量:942  
  

  1.张越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张越系在校小学生,在其父亲张振军、母亲孙桂荣、姐姐张红被害身亡后,与年迈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2016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7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宫兴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宫玉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宫兴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越、陈秀英、张广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814元。宣判后,张越、陈秀英、张广文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宫兴连对刑事部分不服,亦提出上诉。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高院作出(2017)内刑终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张越向该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张越系未成年人,在父母被害后丧失生活来源,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其爷爷、奶奶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尚未执行到位,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属于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结合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呼伦贝尔市当地生活水平,考虑张越家庭困难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越司法救助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本案是此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主动甄别、救早救急、有效保障生存权利、真诚传递司法温暖的示范案例。本案救助工作并未等到执行不能才启动,而是刑事承办法官在发回重审过程中发现并依职权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随后跟进的救助案件承办法官不仅积极引导申请人完成救助申请,而且第一时间冒着零下四十度的严寒、踏着过膝深的大雪,深入大兴安岭腹地到申请人家中调查核实情况。正是因为前期工作的高效和扎实,本案救助金才得以最快速度落实到位,使遭遇巨大不幸的小张越生活上的困难得以缓解,体现了司法救助工作扶危济困的价值所在。

  2.刘发金、徐全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刘伟因被故意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后其父母刘发金、徐全容无偿捐献了刘伟的肝脏和肾脏。2016年9月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10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三涛有期徒刑六年;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兴伟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余复赛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令四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发金、徐全容经济损失59万元。宣判后,余峰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刑终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抢救刘伟,其父母已支付医疗费近14万元,但四被告人仅赔偿到位4万元,刘家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靠举债度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刘发金、徐全容向该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刘发金、徐全容系农村低收入家庭,又因抢救被故意伤害的唯一儿子刘伟支付大额医疗费,但刘伟仍然不幸去世,致二申请人经济和精神遭受双重打击,生活陷入急迫困难,属于应予司法救助的情形。在刘伟去世后,二申请人无偿捐献其肝脏和肾脏,挽救了三位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应予褒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刘发金、徐全容司法救助金9万元。

  【典型意义】

  恶性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不仅会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且往往会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使众多家庭难以承受,故现有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将其作为重点救助范围加以规范。对于这类情形,既要救早救急,也要从优用足救助金。本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在审判程序中就对被告人赔偿能力进行了核实判断,据此及时依职权告知申请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而且在一般考量因素基础上特别考虑了其捐献器官情节,据此从优用足救助金。如此,既缓解了被害人家庭的急迫困难,又褒扬了申请人所具有的善举,从而在物质、精神上给予申请人以最大程度的精神慰藉,充分体现了“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的司法救助制度效益,以及传递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能量。

  3.谢兰松申请民事扶养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谢兰松于1997年与高杰登记结婚,于2001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2013年9月22日,高杰诉请离婚。2014年春节前,高杰将谢兰松送回娘家居住。2014年2月21日,谢兰松的父亲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5年1月26日,谢兰松向浦北县法院提起扶养费纠纷之诉。同年4月15日,浦北县法院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判令高杰支付谢兰松扶养费10200元并从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谢兰松扶养费600元,直至谢兰松精神病痊愈并能独立生活为止。因高杰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浦北县法院依法对其强制执行,但高杰无财产可供执行。谢兰松父母均是八十多岁的农民,家庭生活因照顾诊治谢兰松更加困难。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谢兰松是扶养费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具备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的资格。谢兰松因被执行人高杰没有履行能力而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应当给予救助。结合谢兰松实际遭受的损失、目前家庭的经济情况以及本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谢兰松司法救助金5000元。

  【典型意义】

  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育赡养义务,而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通过诉讼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本来就是充满辛酸的不得以之举,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必将遭受感情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对此类情形予以适当救助,不仅能缓解涉案群众的急迫生活困难,而且能预防某些人伦悲剧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浦北县法院不仅按照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规定在民事判决金额内给予谢兰松适当金钱救助,而且通过协调当地政法委、妇联等机关为其申请了低保和残疾人生活补助。此举既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传递了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样本。

  4. 李洪清、陆成凤申请行政诉讼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李洪清、陆成凤夫妻系四川省汉源县富春乡楠木村3组村民。2010年9月30日,二人在承包地内采收黄豆时遭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袭击致伤。在抢救和治疗二人过程中,当地林业部门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经司法鉴定,二人的伤残情况和后续医疗费用为:“李洪清的伤残等级定级为三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共计54500—77500元,如遇并发症或感染等费用可能增加,以当时具体出具为准;陆成凤的伤残等级定级为四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共计30700—35600元,如遇并发症或感染等费用可能增加,以当时具体出具为准。”后因剩余及后续医疗费用未获解决,李洪清、陆成凤以请求“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有关野生保护动物人身伤害补偿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为二申请人尽快解决续医疗和生活的现实困难问题”为由,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诉讼请求较为概括、抽象、不具体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人上诉后,四川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李洪清、陆成凤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洪清、陆成凤确因案件原因陷入生活急迫困难,属于“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应予一次性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洪清、陆成凤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决定予以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申请人因受到国家保护动物袭击而致残,虽然部分医疗费已由当地政府承担,但大量后续医疗费用无法落实,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应予救助。司法救助金基本解决了申请人取体内医用“钢板”的治疗费用,解了其燃眉之急,申请人服判息诉并向法院寄来感谢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救助的同时,坚持能动司法,先后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省政府尽快制定《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建议县政府依法及时处理案涉补偿问题。据了解,两份司法建议书得到及时反馈,汉源县政府积极落实后续补偿事宜,四川省政府起草的《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已公开征求意见,法院办案过程中以一案推全面,推进了社会治理格局创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 常章海申请执行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常章海系河北省魏县东代固乡张故村的一名以种地为生的农民。2015年9月18日19时许,申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常章海相撞,致常章海重型颅脑损伤、肺挫伤等全身多处伤害。住院治疗期间,申某为常章海支付医疗费55000元。后因不能承担巨额医疗费,常章海被迫出院,出院时仍处于重度昏迷,遗留有植物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起诉后,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申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章海609554.22元。因申某未自觉履行,常章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肇事车辆经评估变卖仅得款23000元,申某又分三次交执行款17000元。经穷尽执行措施,剩余56万余元赔偿款仍未能执行到位。经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常章海家属代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和实地走访发现,常章海家处农村,没有其他工作和经济收入,生活特别困难,同时,常章海因交通事故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产生的医疗费等高达50多万元,但仍需继续治疗,整个家庭负债累累,陷入绝望之中。该院认为,常章海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根据其受伤程度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决定给予常章海司法救助金13万元。

  【典型意义】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本案是这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及时救助、帮助因案致贫群众重新燃起生活希望的示范案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核实常家的情况后,以最快速度办结了本起救助案件,缓解了常家的燃眉之急。当法官们将救助金送到常章海的病榻前时,其妻子激动地流下了眼泪。经过治疗,常章海病情缓解。2018年春节前夕,常章海给办案法官发来感谢短信:“我们已经不再像当初那样绝望,家里的日子也慢慢好起来,我也会积极治疗,坚强活下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7033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