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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及与申诉的区别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6   浏览量:1885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请求,并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判的诉讼行为。申请再审,是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具体体现,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开始的重要因素之一。

  申诉,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这里所指的申诉仅指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即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请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行为。申请再审与申诉有共同之处:必须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认为有错误的情形下,才能申请再审或申诉。申请再审与申诉的本质区别在于:

  其一,性质不同。再审申请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民主权利,申诉是当事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

  其二,条件不同。申请再审有时间和管辖等条件限制;申诉既无时间限制,也没有管辖权的限制,当事人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还可以向检察机关及其他机关申诉。

  其三,效力不同。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只是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发现裁判错误的一种渠道。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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