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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助请求书使用的文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184  
  

  运用本国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是国家主权的要求。请求司法协助,实质上是在被请求国进行诉讼活动,所以,请求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必须附有被请求国通用的文字译本,以尊重被请求国的主权,同时也有利于被请求国准确地完成协助任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时,其请求书及所附的一切文件,一般都必须附有汉字译本,但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也可允许适用第三国文字译本。例如,中蒙、中波司法协助条约中就允许缔约双方使用英文译本。我国参加的《海牙公约》也规定请求书应用文书发出国的官方文字、文书发往国文字或法文或英文写成。根据诉讼上的对等原则,当我国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时,请求书和所附文件同样应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 司法协助发生的基础、种类及适用

· 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 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手续

· 涉外民事诉讼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及审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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