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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转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5   浏览量:1658  
  

  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只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而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人民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例如,当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对确认财产无主案件进行审理时,有人提出自己是财产的所有人。在此种情况下,案件的性质就由请求确认某种法律事实转变为民事财产争议,由单一的非讼案件转变为对抗的争讼案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在实践中应注意,利害关系人在特别程序终结后是否另行起诉,是利害关系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受法院的限制。利害关系人认为需要起诉的,由受诉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但是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不发生转换为特别程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八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 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

· 民事诉讼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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