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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5   浏览量:1584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是根据法定的条件所作的法律上的判定,因而被宣告失踪的人就会有重新出现的可能。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已确知他的下落,宣告失踪的判决就不能继续有效。经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原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无权再代管财产,并应负责对原代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返还原财产及其收益。失踪人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事实存在。在实践中包括两种情形:⑴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已经返回其原来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或者失踪人在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亲自参加民事活动和其他活动,表明自己的出现和存在。⑵确定失踪人的下落,是指失踪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及走访等渠道,得知了失踪人目前的确切情况,或者失踪人自己以通信、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向其亲属、朋友、同事或其工作单位等告知了其目前的确切情况。上述事实只要有一种存在,即说明失踪宣告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

  (2)由被宣告失踪人本人或者他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如果没有被宣告失踪人本人的要求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也没有其利害关系人的撤销申请,即使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人民法院也不会主动撤销对该公民的失踪宣告。在法律上,该公民仍为失踪人。

  (3)必须由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这里所说的人民法院是指作出失踪宣告的人民法院,也即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对该申请进行审核,对于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得知其确切下落的事实进行认真查证。查证属实后,人民法院即依法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申请条件及受理

·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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