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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及其主体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5   浏览量:1337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不是启动担保物权诉讼的前置条件。债权人既有权直接选择普通诉讼程序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效力以实现担保物权,也可以直接申请启动特别程序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或者在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中,由于抵押人或第三人的实质性异议而另行启动诉讼机制进行权利救济。因此,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并非担保物权合同纠纷案的前置性程序,而只是一项简便性权利救济机制,类似于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提出,《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也就是说,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此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否仅以物权法为依据,换言之,物权法之外的其他实体法是否也可以作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依据?一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立法本意,除了《民法典物权篇》规定的三类申请主体外,我国《民法典合同篇》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另外,我国的《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船舶抵押权人、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等,也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主体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申请人的范围,《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按照法理,与申请人直接对应的主体应为与申请人直接对应的主体,如抵押权人对应的是抵押人,质权人对应的是出质人。因此,抵押权人、出质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抵押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应作为被申请人。

  但是,如果物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并非同一人时,是否应当将债务人作为被申请人或是第三人进行追加?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进行追加,理由在于在此类情形下,债务人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事项并无直接法律关系,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向其他案外人调查询问,故无需追加债务人为被申请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担保物权涉及的特定物或权利往往存在其他权利人,这些权利人之间还存在利害冲突,应当尽可能将相关权利人作为被申请人纳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以便将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查实,减少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 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应履行的手续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 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

· 司法确认程序及其适用范围

·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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