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在线诉讼的内涵、适用条件及其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31   浏览量:400  

  


  一、在线诉讼的内涵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此即在线诉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在线诉讼的内涵:

  一是在线诉讼的表现形式。在线诉讼包括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诉讼环节,但不要求所有流程均必须在线办理。实践中,司法案件各有其特点,有的适宜在线解决,有的适合线下审理,必须遵循规律、实事求是。无论是“全部诉讼环节在线”,还是“部分诉讼环节在线”,或者“部分当事人线上,部分当事人线下”,都属于在线诉讼的表现形式。

  二是在线诉讼的网络载体。在线诉讼可以通过互联网或专用网络两种方式进行。对于民事案件,在线诉讼活动主要在互联网上完成,人民法院应当在确保数据和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内外网系统数据互通。

  三是在线诉讼的开展方式。在线诉讼活动主要依托电子诉讼平台开展。目前而言,这里的“诉讼平台”还是一个泛指概念,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导建设的电子诉讼平台,也包括各地法院结合工作需要自行建设的平台,是各类服务于在线诉讼工作平台的集合。未来,随着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深入,电子诉讼平台也将逐步向规范化、系统化、一体化发展。

  二、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在线诉讼是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提供更多选择,并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结合《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规定,把握“经当事人同意”,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关于“当事人同意”的方式。《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当事人同意的方式均未作具体限制,实践中至少可以包括:主动作出在线诉讼行为、口头同意、在诉讼平台确认同意、线下书面同意,等等。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可以留痕追溯,均是作出同意的有效方式。

  (2)关于“当事人同意”的效力范围。当事人关于是否同意在线诉讼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仅对自身产生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诉讼,不影响其他方当事人选择在线诉讼的权利,案件可以采取“半在线”方式审理。即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如果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

  (3)关于“当事人同意”后又反悔的处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明确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后可以作出反悔,但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反悔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考虑到不同诉讼环节的准备时间存在差异,未对“合理期限”作出“一刀切”式的规定,可由各地法院具体细化或者审判组织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第二,反悔需通过申请方式提出,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第三,反悔不得基于恶意诉讼目的,如果能够认定当事人反悔是为了故意拖延诉讼或者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批准。

  (4)关于“当事人同意”的法律后果。《规则》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后,如果既不申请转为线下审理,又其他无正当理由,无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或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参照线下诉讼对应情形作出处理,以确保在线诉讼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例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在线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确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并可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或者擅自退出,视为“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撤诉或者缺席审理。

  除“当事人同意”外,在线诉讼适用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性质、特点、证据类型、社会关注度、法院技术条件和当事人技术应用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适用在线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适宜在哪些环节适用,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高效、规范有序。

  二、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诉讼平台上从事的诉讼活动,效力等同于在线下为之。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在线诉讼适用的广泛性。在线诉讼方式既适用于各类诉讼主体,也适用于诉讼的各个程序环节;既可以全流程适用,也可以仅在部分诉讼环节适用,相较于以往的法律规定,极大的拓展了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

  二是在线诉讼效力的“等效性”。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指在线依法完成的诉讼活动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和约束力。如果诉讼主体同意在线诉讼,但又不履行诉讼义务,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是在线诉讼活动的规范性。在线诉讼的本质仍然是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权利义务、诉讼流程、行为规范、证据规格、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所有在线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规范完成,确保既有效促进司法便民利民,又切实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诉讼随意化和自由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法院调解原则

·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公司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4245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