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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420  
  

  在我国法院系统中,除普通法院外,还根据一定的专业领域、职业来设置一定数量的审理特定案件的专门法院,这些法院包括: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专门法院的设立,有利于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各专门法院都在一定的领域审理特定的民商事案件,其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与审判的基本制度与普通法院并无实质差别。海事法院的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普通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的程序、原则、制度,也同样适用于各专门法院,除此之外,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专门针对这些法院审理的案件的特殊性,规定了一些特别的审理规则。

  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受案范围,通常不会发生混淆,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这些专门法院的辖区与普通法院的辖区有所不同,普通法院的辖区是根据行政区划来设定的,而专门法院却不能同日而语。在实践操作中,必须根据相关立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有以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

  另外,这些专门法院中,有的只有一级例如海事法院,而有的有两级例如铁路运输法院。再就是涉及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牵连管辖时,应当由双方人民法院协商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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