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及其标准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向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院所尽的一项公法义务,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理应由法院代表国家向证人给付,并最终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由当事人负担。《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就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标准及支付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申请人应当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人民法院保管。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2)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包括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证人请求当事人支付出庭作证费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能直接向当事人请求支付出庭作证的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