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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2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 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

· 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及相关要求

· 财产保全的裁定与执行

· 财产保全的管辖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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