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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财产的处分与分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1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财产的处分及分配事项,具体内容为:

  (1)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的处分与续封的手续。实践中移送的财产多数为不动产或者不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的特殊动产。执行法院对于此类财产的处分,需要登记机关的配合。为了解决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协助登记机关的衔接问题,《批复》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2)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财产后清偿债权的范围。综合考虑实现优先债权的目的、法院之间的程序衔接等因素,《批复》第3条第2款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3)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首先查封债权的保护。基于保护首先查封债权的思路,《批复》第3条第3款规定,如果首先查封债权尚未取得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分配时应按照其清偿顺位预留出相应份额,待首先查封债权的数额确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这里所称“分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并非狭义的“参与分配”概念。具体讲,不仅包括狭义的参与分配情形,也涵盖多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而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情形。比如在一个执行程序中同时实现一个优先债权与一个普通债权的情形,也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分配”。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 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规则与优先债权制度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 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规则

·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范围

·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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