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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410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保留价又称底价,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在拍卖程序中,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确认拍卖成交。保留价的确定实际上意味着设置了一种权利制衡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因拍卖价格过低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评估价一般被认为是对拍卖标的物内在价值的客观反映,因此,一般原则上是将评估价作为确定保留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拍卖活动往往要受当地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完全以评估价作为确定保留价的依据,有时不利于拍卖成交,影响债权的实现。基于上述考虑,司法解释在确定保留价问题上既赋予法院一定的权力,由其参照评估价确定,同时又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在第一次拍卖时,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再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充分考虑评估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拍卖惯例、当地的市场行情以及当事人和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拍卖保留价。此外,对于未作评估的财产,明确规定应参照市价确定保留价,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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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司法拍卖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建立与个案中的选择

· 网络司法拍卖的主要流程

· 网络司法拍卖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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