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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9)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02 浏览量:543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2-01-04
【实施日期】2022-07-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9)
第135.491条 机组的训练大纲(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并保持一份经批准的驾驶员训练大纲。训练大纲应当与每个驾驶员被指派参加的运行(包括本规则附件F规定的适用的特殊运行)相适应,并保证对其所担负的工作接受了充分的训练。如果局方认为由于运行的规模和范围的限制,偏离这些要求可以保证安全,局方可以批准其对本条要求的偏离。训练大纲应当包括部分或者全部关于下列训练的地面和飞行训练课程:
(1)初始增加型别等级训练。
(2)转机型训练。
(3)升级训练。
(4)定期复训。
(5)差异训练。
(6)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7)机组成员应急生存训练。
(8)特殊运行训练(如适用)。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针对每种型别直升机上每一必需机组成员制定书面的训练大纲课程,并保持其最新有效。该课程应当包括本章要求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c)每个训练大纲课程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所提供的主要地面训练科目的清单,包括应急训练科目。
(2)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所有训练设备、模拟设备、系统练习设备、程序练习设备和其它训练辅助设备的清单。
(3)在飞行训练各阶段中或者飞行检查时将用到的正常、非正常和紧急操作动作、程序,以及用以表明在飞行训练和飞行检查的空中阶段要完成的动作、程序和职能功能的详尽文字描述或者图解。
(d)经局方批准后,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大纲中可以包括使用飞行模拟机和其他训练设备的训练课程。
(e)每一按照本条(a)款要求具有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每位必需驾驶员使用的有效和适当的学习材料。
(f)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局方提供机组成员训练大纲及其所有修订的副本。如果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他人的训练设施,还应当提供在这些训练设施上使用的训练大纲或者其适当部分的副本。
第135.493条 训练大纲制定、修订及批准
(a)为了获得训练大纲以及一份经批准的训练大纲的修订项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
(1)建议的或者修订后的课程纲要和可以为建议的训练大纲或者修订项提供初步评审的足够资料。
(2)局方要求的相关附加资料。
(b)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项,局方发出初始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即可以依照该大纲实施训练。局方在训练过程中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作出评估,并向合格证持有人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c)如果局方确认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条(b)款得到初始批准后的大纲实施的训练能保证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以履行其指派的职责,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该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最终批准。
(d)当局方认为应当对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作出某些修订,以保持良好训练效果时,合格证持有人在收到局方通知后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改。合格证持有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请求未作出决定的期间,上述局方通知暂停生效。如果局方认为出于安全考虑应当使修订立即生效时,局方可以在向合格证持有人说明原因后,要求其立即对训练大纲作出修改。
第135.495条 驾驶员初始增加型别等级、转机型和升级地面训练
驾驶员的初始增加型别等级、转机型和升级地面训练中,应当包括适用其职责的至少下列方面的教学,对于接受初始增加型别等级的驾驶员还应当通过由局方人员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本规则第135.499条(d)款所要求的考试:
(a)一般课目:
(1)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定位程序。
(2)确定重量和平衡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对起飞和着陆的跑道限制。
(3)足够的气象学知识,以保证具有对天气现象的实践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风切变以及适用时的高空天气条件的原理。
(4)空中交通服务系统、程序和术语。
(5)导航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仪表进近程序。
(6)正常和应急通信程序。
(7)下降到决断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以下之前和下降到低于决断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过程中的目视参考。
(8)其他保证驾驶员能力所需的教学。
(b)对于每一型别:
(1)一般介绍。
(2)性能特征。
(3)发动机和旋翼。
(4)主要部件。
(5)主要系统(如飞行操纵、电气和液压系统),其他系统(如适用),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的原理,适用的程序和限制。
(6)下列方面的知识和程序:
(i)识别和避开恶劣天气条件。
(ii)从恶劣天气条件中脱离(不要求作脱离低空风切变的考试)。
(iii)进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
(iv)在地面结冰条件(如霜、冰或者雪)下运行,包括:
(A)使用除冰和防冰液时对保持时间的限制;
(B)航空器除冰和防冰程序,包括检查程序和责任;
(C)通信;
(D)航空器表面污染物(如霜、冰或者雪的附着)和关键区域的辨别,以及污染物如何对航空器性能和飞行特性带来不利影响的知识;
(E)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除冰和防冰液的类型和特性;
(F)寒冷天气下的飞行前检查程序;
(G)辨别航空器上污染物的方法。
(7)使用限制。
(8)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9)飞行计划。
(10)正常和应急程序。
(11)经批准的飞行手册和等效文件。
(12)本规则第135.491条规定的特殊运行的相关知识(如适用)。
第135.497条 驾驶员初始增加型别等级、转机型、升级和差异飞行训练
(a)驾驶员的初始增加型别等级、转机型、升级和差异训练中应当包括经批准的训练大纲课程中每种动作和程序的飞行和练习。
(b) 除经局方批准某些特定的动作和程序可以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适当的飞行训练器上完成外,本条(a)款要求的动作和程序应当在飞行中完成。
(c)如果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包括使用直升机模拟机或者其他训练器的训练课程,每个驾驶员应当圆满完成:
(1)模拟机或者训练器上的训练,该训练应当至少满足本章规定的且可以在模拟机和训练器上实施的动作和程序。
(2)一次为检查机长或者副驾驶(如适用)的熟练水平,在直升机上实施的飞行检查,或者在模拟机或者训练器上的检查,该检查至少包含可以在模拟机或者训练器上实施的动作和程序。
第135.499条 定期复训
(a)仅当飞行机组成员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了与其所服务的运行类型相适应的训练大纲中的定期复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持有人方可在按照本章运行中使用该人员担任、该人员方可担任飞行机组成员。本章要求的初始增加型别等级地面训练和考试可以替代定期复训和本条要求的考试。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每位飞行机组成员以每12个日历月为一周期得到定期复训,并将定期复训的要求、实施程序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列入本规则第135.491条要求的机组成员训练大纲中,以确保对于相应型别和机组成员岗位得到充分理论训练。
(c)飞行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一次确定飞行机组成员对于相关直升机和机组成员岗位所具备的知识的问答或者其他形式的复习。
(2)涵盖本章对新雇员训练中的地面基础教育内容规定的课目中所必需的教学,包括低空风切变训练、在地面结冰条件下的操纵训练、应急训练以及特殊运行训练(如适用)等。
(d)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后,飞行机组成员应当通过由局方人员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对下列知识的笔试或者口试:
(1)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的相应条款内容,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和手册。
(2)针对该飞行机组成员所飞的每一型号直升机的动力装置、主要部件和系统、主要设备、性能和使用限制、标准和应急操作程序,以及经批准的直升机飞行手册或者等效资料中的适用内容。
(3)针对该飞行机组成员所飞的每一型别直升机,确定其符合起飞、着陆和航路运行的重量和平衡限制的方法。
(4)导航和适用的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适用的仪表进近设施和程序。
(5)空中交通服务程序,包括适用的仪表飞行规则(IFR)程序。
(6)一般气象学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和风切变的原理,以及适用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高空天气。
(7)下列程序:
(i)识别和避开恶劣天气条件。
(ii)从恶劣天气条件中脱离,不要求作脱离低空风切变的考试。
(iii)进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
(8)新的设备、程序和技术(如适用)。
(e)对于按照本章要求进行定期复训的飞行机组成员,在要求进行本条(d)款考试的那个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中完成训练的,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
第135.501条 机组成员应急生存训练
(a)每一机组成员应当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该训练大纲应当针对每一型别、型号和布局,以及与每位机组成员和合格证持有人相适应的每种运行类型制定。
(b)应急生存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工作的任务分派和程序,包括机组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
(2)下列应急设备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i)用于水上迫降和撤离的设备。
(ii)急救设备及其正常使用。
(iii)手提灭火瓶,重点是适用不同类型失火的灭火瓶型号。
(3)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下列内容:
(i)急剧释压。
(ii)空中或者地面的失火和烟雾控制程序,重点是找到客舱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和相关的跳开关。
(iii)水上迫降和撤离。
(iv)乘客或者机组成员生病、受伤等非正常情况的处置。
(v)劫机和其他偶然事件。
(4)回顾和讨论该合格证持有人以前与实际紧急情况有关的飞行事故和事件。
(c)除下列特定的演练外,每一个机组成员应当使用适当的应急设备和程序进行演练,局方通过机组成员的演示确认其能够得到足够的训练:
(1)水上迫降(如适用)。
(2)应急撤离。
(3)灭火和烟雾控制。
(4)操作和使用紧急出口,包括在适用时,展开和使用撤离滑梯。
(5)机组和乘客氧气的使用方法。
(6)从直升机上放下救生筏,充气,使用救生绳索,以及乘客和机组的登筏(如适用)。
(7)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气,以及其他漂浮装置的使用(如适用)。
(d)在25000英尺以上高度飞行的机组成员,应当接受下列内容的培训:
(1)呼吸原理。
(2)缺氧。
(3)高空不供氧情况下的有知觉持续时间。
(4)气体膨胀。
(5)气泡的形成。
(6)减压的物理现象和事件。
第135.503条 飞行教员的资格审定
(a)在本条和本规则第135.505条中:
(1)飞行教员(直升机)是指有资格针对特定型别等级的直升机,在直升机、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实施教学的人员。
(2)飞行教员(模拟机)是指有资格针对特定型别等级的直升机,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者两者上实施教学的人员。
(3)飞行教员(直升机)和飞行教员(模拟机)履行本规则第135.487条(a)款(1)项和(c)款(3)项以及(f)款相应职能。
(b)仅当驾驶员对于相应的直升机型别等级符合下列要求,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该驾驶员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直升机):
(1)持有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
(2)圆满完成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在该直升机上的训练阶段,包括定期复训。
(3)圆满完成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熟练检查和资格检查。
(4)对于实施获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增加型别等级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满足CCAR-61部中相应飞行教员的执照、等级和训练的要求。对于实施其他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505条规定的适用的训练要求。
(5)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
(6)满足本规则第135.477条中的近期经历要求。
(c)仅当驾驶员对于相应的直升机型别等级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或者符合以下要求,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该驾驶员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模拟机):
(1)持有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体检合格证除外)。
(2)圆满完成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在该直升机上的训练阶段,包括定期复训。
(3)圆满完成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熟练检查和资格检查。
(4)对于实施获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增加型别等级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满足CCAR-61部中飞行教员的相应执照、等级和训练的要求。对于实施其他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505条规定的适用的训练要求。
(d)在合格证持有人建立的个人训练记录中,应当按照适用情况记入对飞行教员满足本条(b)款(2)、(3)和(4)项或者(c)款(2)、(3)和(4)项要求的记录。
(e)未持有适当体检合格证的飞行教员可以作为非机组必需成员在直升机上担任教员,但不得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担任飞行机组成员。
(f)飞行教员(模拟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飞行模拟机上履行飞行教员职责前12个日历月内,作为该型别等级直升机的机组必需成员完成至少两个航段的飞行。
(2)顺利完成了经批准的航线观察大纲,参加航线观察的期限在该大纲中规定并且应当是在飞行模拟机上履行飞行教员职责之前。
(g)本条(f)款要求的飞行航段或者航线观察大纲,如果在应当完成的那个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则被认为是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内完成。
第135.505条 飞行教员的初始和转机型训练要求
实施获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增加型别等级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按照CCAR-61部有关规定完成相应飞行教员等级的训练。对于实施其他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训练:
(a)飞行教员的初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
(1)飞行教员的职能、作用和责任。
(2)适用的民用航空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实施要求的教学的适用方法、程序和技术。
(4)对学员表现的正常评估,包括发现:
(i)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训练。
(ii)申请人可能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个性。
(5)针对训练效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
(6)经批准的在直升机上实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7)对于未持有飞行教员等级的,还需完成下列训练:
(i)教学过程的基本原理。
(ii)教授方法和程序。
(iii)教员和学员的关系。
(b)在飞行教员的转机型地面训练中,应当包括实施适用于该飞行教员型别等级直升机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经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飞行教员(直升机)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1)在教学期间可能会遇到的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措施。
(2)在教学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及时、不正确所带给安全飞行的潜在后果。
(3)从左座和右座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机动飞行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具备实施本章要求的飞行教学的能力。
(4)教学期间,在可能产生的紧急情况下,从任一驾驶员座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d)对于本条(c)款的要求,可以按照适用情况全部和部分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上和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e)飞行教员(模拟机)的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1)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实施本章要求的飞行教学的能力。这种飞行和程序应当全部和部分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2)操作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者两者的训练,确保其具备实施本章要求的飞行教学的能力。
第135.507条 飞行检查员的资格审定
(a)在本条和本规则第135.509条中飞行检查员分为飞行检查员(直升机)和飞行检查员(模拟机):
(1)飞行检查员(直升机)是指有资格针对特定型别等级的直升机,在直升机、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实施飞行检查的人员。
(2)飞行检查员(模拟机)是指有资格针对特定型别等级的直升机,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实施飞行检查的人员。
(3)飞行检查员(直升机)和飞行检查员(模拟机)履行本规则第135.487条(a)款(1)项和(c)款(3)项以及(f)款相应职能。
(b)仅当驾驶员对于相应的直升机型别等级符合下列条件,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该驾驶员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检查员(直升机):
(1)持有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2)圆满完成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在该直升机上的训练,包括定期复训。
(3)圆满完成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熟练检查和资格检查。
(4)对于实施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增加型别等级的飞行检查,应当符合CCAR-61部中相应考试员资格的要求。对于实施其他飞行检查的飞行检查员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509条规定的适用的训练要求。
(5)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
(6)满足本规则第135.477条中的近期经历要求。
(7)具有合格证持有人指派的飞行检查职能。
(c)对于相应的直升机型别等级,仅当驾驶员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或者符合以下要求,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该驾驶员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检查员(模拟机):
(1)持有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体检合格证除外)。
(2)圆满完成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针对该直升机的训练。
(3)圆满完成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熟练检查和资格检查。
(4)对于实施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增加型别等级的飞行检查,应当符合CCAR-61部中相应考试员资格的要求。对于实施其他飞行检查的飞行检查员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509条规定的适用的训练要求。
(5)具有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模拟机飞行检查职能。
(d)在合格证持有人建立的个人训练记录中,应当按照适用情况记入对飞行检查员满足本条(b)款(2)、(3)和(4)项或者(c)款(2)、(3)和(4)项要求的记录。
(e)未持有适当体检合格证的飞行检查员可以担任飞行检查员(模拟机),但不得在本章运行中担任飞行机组成员。
(f)飞行检查员(模拟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飞行模拟机上履行飞行检查员职责前12个日历月内,作为该型别等级直升机的机组必需成员完成至少两个航段的飞行。
(2)顺利完成了经批准的航线观察大纲,参加航线观察的期限在该大纲中规定并且应当是在飞行模拟机上履行飞行检查员职责之前。
(g)本条(f)款要求的飞行航段或者航线观察大纲,如果在应当完成的那个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则被认为是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内完成。
第135.509条 飞行检查员的初始和转机型训练要求
飞行检查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训练:
(a)飞行检查员的初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
(1)飞行检查员的职能、作用和责任。
(2)适用的民用航空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实施要求的检查的适用方法、程序和技术。
(4)对学生表现的正常评估,包括发现:
(i)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训练。
(ii)申请人可能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个性。
(5)检查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
(6)经批准的在直升机上实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b)在飞行检查员的转机型地面训练中,应当包括实施适用于该飞行检查员的直升机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经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飞行检查员(直升机)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1)在检查期间可能会遇到的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措施。
(2)在检查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正常、不及时或者不执行安全措施会造成的潜在结果。
(3)从左座和右座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飞行检查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实施本章要求的驾驶员飞行检查的能力。
(4)在检查期间可能产生的紧急情况下,从任一驾驶员座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d)对于本条(c)款的要求可以按照适用情况,全部和部分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上和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e)飞行检查员(模拟机)的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1)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飞行检查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具备实施本章要求的驾驶员飞行检查的能力。这种训练和实践应当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2)操作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者两者的训练,确保其具备实施本章要求的飞行检查的能力。
第三节 飞行运行
第135.511条 运行设施(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通过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公布的官方资料或者从其他来源可随时获取的资料,确保飞行中所需和可用的地面或者水上设施(包括通信设施和导航设备)满足实施飞行运行要求。
(b)在运行过程中发现设施不完善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向局方报告。
第135.513条 运行手册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编写手册并保持其现行有效。
(1)手册中应当包含合格证持有人的程序和政策,并满足本规则附件E直升机运行手册内容的要求。
(2)为合格证持有人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应当使用该手册。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保存至少一套手册。
(c)手册不得与所有适用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合格证持有人在境外运行时适用的运行所在国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相抵触。
(d)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包括其修订和增补,应当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给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使用。
(e)本条(d)款所述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更新手册,保持手册的最新状态,并使用最新有效的手册内容。上述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能随时查阅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已经在直升机上配备了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则不要求机组成员随身携带这些手册,但应当有专人负责这些手册的更新。
(f)手册应当具有中文版本,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员,则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熟悉文字的手册,并且应当保证这些手册的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g)为了遵守本条(d)款的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用印刷形式或者其他符合局方规定的形式为(d)款中所列的人员提供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如果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印刷形式之外的形式,则应当保证为这些人员提供配套的阅读设备。
(h)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将直升机飞往存有相应维修资料的特定航站实施检查和维修时,则该飞机上不需携带该相应维修资料。
第135.515条 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
(a)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运行合格证上所列名称一致。
(b)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直升机上,应当明显地标出运行该直升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行该直升机。直升机上标示名称的方法及其可识别性应当符合局方规定。
第135.517条 基本运行指令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通过合适的方法,指导所有运行人员明确其职责,以及在整体运行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b)仅当满足下列要求之一时,合格证持有人方可允许操作人员、操作人员方可出于飞行目的通电转动直升机旋翼:
(1)操作人员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
(2)已接受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适当的专门培训并有能力遵守相应程序的人员。
(c)除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外,机长不得允许任何人员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飞行中操作直升机的操纵装置,任何人员也不得在这些飞行中操作直升机的操纵装置:
(1)合格证持有人雇佣的对该直升机具备资格的驾驶员。
(2)正在履行飞行检查工作职责,符合操作该直升机合格要求的监察员或者委任代表。
(d)在按照本规则实施飞行期间,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机长了解到会影响运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包括机场和跑道情况),则应当根据情况对继续飞行加以限制或者中止飞行,直至相关的情况得到改善。
(e)除下列情况外,机长不得允许在出现本条(d)款规定的情况时继续飞向计划着陆机场:
(1)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在预计到达计划着陆机场时,影响运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将得到消除。
(2)除飞向着陆机场外已经没有更为安全的方法。对于该种情况,继续飞向上述机场将构成本规则第135.15条所规定的紧急状态。
第135.519条 飞行中模拟紧急情况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任何人、任何人也不得在载有乘客或者货物时模拟紧急或者非正常情况。
第135.521条 检查单
(a)在各个运行阶段,以及在紧急情况中,飞行机组应当使用本条(b)款所提供的检查单,以确保其操作符合直升机操作手册、飞行手册以及适航证相关的文件和运行手册中的操作程序。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驾驶员提供根据人的因素原则设计的检查单,并满足下列程序和检查项目要求:
(1)按照以下各个阶段列出检查项目:
(i)开车前。
(ii)起飞前。
(iii)起飞后。
(iv)着陆前。
(v)着陆后。
(vi)关车。
(2)对于多发直升机,应当编制应急检查单,并包含以下方面的程序(如适用):
(i)对燃油、液压、电气和机械系统的应急操作。
(ii)仪表和操纵系统的应急操作。
(iii)发动机失效程序。
(iv)其他保证安全所需的应急程序。
(c)检查单应当保持现行有效,并且放置在驾驶员从其驾驶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第135.523条 最低飞行高度
(a)根据目视飞行规则(VFR)实施运行时:
(1)驾驶员应当建立足够的目视地面或者水面参考,或者在夜间飞行时建立足够的目视地面或者水面灯光参考,能够保证其安全操作直升机。
(2)在飞越人口稠密区上空时,离地高度不得低于90米(300英尺)。
(b)根据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运行时:
(1)在已规定最低航路高度的航线上,合格证持有人可以自行建立最低飞行高度,但仅当得到特别批准,该高度方可低于相关当局规定的最低航路高度。
(2)对尚未规定最低航路高度的航线,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运行手册中建立确定最低飞行高度的方法。
第135.525条 乘客及飞行前简介
(a)在每次起飞前,载客直升机的机长应当保证所有乘客得到下列方面的口头简介:
(1)吸烟。每位乘客应当得到何时、何处和在何种情况下禁止吸烟的简介。该简介应当包含合格证持有人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乘客遵守点亮的乘客信息灯、出示的标牌和因安全目的指定的禁烟区的指令,并听从机组成员的相关指令。简介还应当包括关于现行法规禁止摆弄、损伤和毁坏厕所(如适用)内安装的烟雾探测器,禁止在厕所内吸烟,以及适用时,禁止在客舱内吸烟的规定。
(2)安全带使用。包括系紧和松开安全带的方法,以及在何时、何地和何种情况下应当系紧安全带。该简介应当包括合格证持有人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乘客遵守点亮的乘客信息灯给出的指令,并听从机组成员关于使用安全带的相关指令。
(3)在起飞和降落前调直椅背。
(4)乘客登机门和紧急出口的位置和打开方法。
(5)救生设备的位置。
(6)如果该次飞行涉及延伸跨水运行,所需漂浮装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7)如果该次飞行涉及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以上的运行,氧气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方法。
(8)手提灭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b)在每次起飞之前,机长应当确保每位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才能迅速撤至出口的人员和该人员的护理人员(如适用)都得到了简介,被告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撤离直升机的程序。本款不适用于那些在该架直升机的上一航程飞行中已接受此简介的人员。
(c)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应当由机长或者其他机组成员作出。
(d)尽管有本条(c)款的规定,对于经审定可以载运19名及以下乘客的直升机,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可以由机长、一名机组成员或者合格证持有人指定的合格人员作出。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的内容印制在卡片上,卡片上的文字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中文。这些卡片应当放置在直升机上方便每位乘客便于取用阅读的地方。卡片上不得印有任何广告,卡片的制作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适用于使用该卡片的直升机。
(2)包括紧急出口的示意图和使用方法。
(3)包括使用机上应急设备所必需的其他指令。
(f)本条(a)款要求的简介可以用符合局方要求的录音播放装置播放,并应当使每位乘客在正常噪音水平环境下能清晰地听到。
(g)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在起飞、着陆,以及由于颠簸或者飞行中发生任何紧急情况而需要加以预防时,所有直升机上乘客都要回到各自座位上系好椅带或者安全带。对于将安装有浮筒的直升机推离码头或者将其系留在码头的人员无需满足前述座位和安全带要求。
(h)对于2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由占有符合局方要求座椅的成年人抱着,无需满足本条(g)款的要求。
(i)只有每一乘客座椅的椅背处于竖立位置,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航空器起飞或者着陆。
(j)要求装备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的座椅上的每个乘员,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都应当用这种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将乘员恰当扣紧,但在履行其正常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k)在每个无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装有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则应当将其固定好,使其不妨碍机组成员执行任务或者应急情况下人员的迅速撤离。
第135.527条 跨水飞行
在恶劣环境条件下在水上飞行的所有直升机均应当通过局方组织的水上迫降适航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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