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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8)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02   浏览量:575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2-01-04
  【实施日期】2022-07-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8)
  第135.415条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就如何落实适航性责任并符合本章要求制定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并经局方批准。
  (b)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维修主管声明。
  (2)维修系统总体介绍。
  (3)机构和人员职责。
  (4)工程技术管理。
  (5)生产计划管理
  (6)安全质量管理。
  (7)相关工作表格样式和附件。
  第135.417条 飞机技术档案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运行的每架飞机建立飞机技术状态记录,连续记录飞机的技术状态信息,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飞机的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购买日期。
  (2)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件号及有效期。
  (3)购买前飞机所有人及累计使用时间。
  (4)购买后累计使用时间,包括日历时间、飞行小时和起落次数。
  (5)完成的计划维修工作的日期、累计使用时间、项目、实施人员或者单位、批准恢复使用人员(包括姓名、签名和执照编号)。
  (6)适航指令执行记录,包括自出厂以来完成的所有适航指令。
  (7)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包括自出厂以来完成的所有重要修理和改装。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存飞机技术档案,并且建立有效的备份措施,以保证记录丢失或者损毁后的可恢复性。
  第135.419条 年度适航性检查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每架飞机在每年度开展一次适航性检查。年度适航性检查应当由质量人员或者部门独立开展,并接受局方针对飞机适航性状况的抽查。
  (b)年度适航性检查应当基于飞机技术状态记录、维修记录和维修放行证明开展,确认飞机当前状态和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维修要求。
  (c)完成年度适航性检查后,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维修主管和局方如实报告下列信息:
  (1)年度累计飞行时间和起落次数。
  (2)当前状态,包括运行中、停场待修、油封、拆解储存等。
  (3)维修要求的实施情况,对于未完成的计划维修任务、长期未修复的故障或者缺陷,应当具体说明。
  (4)适航指令的实施情况,对于未完成的,应当具体说明。
  (5)重要修理和改装(如适用)的实施情况,并具体说明。
  (d)当年度适航性检查发现存在未完成的计划维修任务、适航指令等导致飞机不适航的情况,维修主管应当及时安排纠正,并控制在纠正前停止运行。
  第六节  记录和报告
  第135.421条 记录保持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者符合局方规定的其他地方保存下列资料,并处于能随时接受局方检查的状态:
  (1)运行合格证。
  (2)运行规范。
  (3)一份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清单,并列出每架飞机的装备及与其相应的运行种类。
  (4)实施运行的每名驾驶员的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i)驾驶员姓名。
  (ii)驾驶员持有的执照种类、等级和编号。
  (iii)用于判断驾驶员资格满足本规则相应要求的详细飞行经历记录。
  (iv)驾驶员当前的职位和被委派的日期。
  (v)驾驶员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等级和有效期。
  (vi)本规则要求的各种资格考试、熟练检查和航线检查的日期、结果,以及所使用的飞机的型号。
  (vii)驾驶员飞行时间的详细记录。
  (viii)飞行检查员的指派文件。
  (ix)解除驾驶员职位的有关记录。
  (x)本规则要求的初始训练和定期复训的完成日期。
  (5)每个客舱乘务员的个人记录(如适用),其内容应当足以确定其符合本章相应要求。
  (6)飞行机组用于飞行准备的检查清单,该清单应当保存至少3个月。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本条(a)款(3)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6个月,应当将本条(a)款(4)项和(5)项要求的每项记录保存至少12个月。
  (c)对于多发飞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式两份包含飞机装载信息的装载舱单并对其准确性负责。舱单应当在每次起飞之前准备完毕,并且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乘客人数。
  (2)装载后飞机的总重。
  (3)该次飞行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
  (4)重心限制。
  (5)装载后的飞机重心。如果飞机根据装载表或者其他经局方批准的方法进行装载,能够确保装载后的飞机重心不会超出批准的限制,则不需要计算实际的重心。在这种情况下,需在舱单上注明,根据装载表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方法,该飞机的重心在限制之内。
  (6)飞机的登记号或者航班号。
  (7)该次飞行的始发地和目的地。
  (d)对于要求制定装载舱单的飞机,机长应当将一份完整的舱单随飞机携带至目的地。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者另一局方同意的地点保存一份完整的舱单至少30个日历日。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其所有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期的记录至少12个月。
  (f)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填好的各种飞行准备表单保存3个月。
  (g)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燃油记录,以使局方能够确认合格证持有人在每一次飞行中都遵守了本规则第135.351条和第135.353条的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至少将燃油记录保存3个月。
  (h)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滑油记录,以使局方能够根据滑油消耗趋势确认飞机有足够滑油完成每次飞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至少将滑油记录保存3个月。
  (i)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飞机每次高于15000米(49000英尺)飞行的记录,以便能确定每一机组成员在连续12个月内所受到的宇宙辐射总量。
  第135.423条 飞行记录本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于每架飞机建立飞行记录本,记录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运行信息、飞行机组和维修人员需要了解的有关数据和信息,包括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况、所进行的维修工作和推迟维修项目、维修放行签署等。
  (b)飞行记录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局方规定。如使用纸质记录,各项内容应当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改的书写工具及时填写,并且有足够的复页以保证满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c)除经局方批准采用的电子飞行记录本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驾驶舱或者其他飞行机组成员易于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飞机飞行记录本原件,其中至少记录包括每次飞行前三次飞行期间填写内容的连续记录,并且每次起飞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记录上一次飞行和该次飞行前填写内容的飞机飞行记录本的复页。
  第135.425条 使用困难报告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条(b)款的要求向局方报告飞机出现或者发现的下列事件:
  (1)飞行中的失火以及有关火警系统工作不正常。
  (2)飞行中的假火警信号。
  (3)在飞行中引起发动机、相邻结构、设备或者部件损坏的发动机排气系统故障或者失效。
  (4)飞行中引起烟、蒸汽、有毒或者有害烟雾在驾驶舱或者客舱积聚或者流动的飞机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5)飞行中或者地面发动机熄火或者停车。
  (6)飞行中螺旋桨顺桨系统失效或者该系统控制超速的能力不正常。
  (7)飞行中燃油系统或者应急放油系统的故障导致燃油流量受影响或者渗漏。
  (8)飞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舱门的开启和关闭。
  (9)导致飞机在地面运动时制动力异常的刹车系统部件的失效或者故障。
  (10)飞机系统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导致中断起飞或者在飞行中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
  (11)在实际撤离、培训、测试、维修、演示或者无意使用时,任何应急撤离系统或者其部件(包括应急出口、乘客应急撤离灯光系统、撤离设备)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预定的功能。
  (12)需要重大修理的航空器结构问题。
  (13)超出飞机制造厂家或者局方允许的结构裂纹、永久变形或腐蚀。
  (14)其他已经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系统工作不正常事件、结构失效或者缺陷情况的24小时之内向局方报告,并及时开展或者按要求配合局方开展相应的调查。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可获得的适用信息,并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如实填报:
  (1)飞机、发动机、螺旋桨的制造厂家、型号和序号。
  (2)飞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部件的总使用时间和循环。
  (3)飞机国籍登记号。
  (4)发生或者发现的日期和地点。
  (5)不正常事件、失效或者缺陷具体描述和排故措施。
  (6)不正常事件、失效或者缺陷发生的飞行阶段。
  (7)故障、失效或者缺陷部件和具体描述。
  (8)故障、失效或者缺陷部件所属的章节、件号、名称、序号、部位、使用时间和循环,维修经历以及修后使用时间和循环。
  (9)采取的预防或者紧急措施。
  (c)对于自行开展调查的情况,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调查完成后及时向局方补报上述未填报完整的适用信息,并报告所采取的安全改进或者预防措施。如涉及到维修差错,应当及时向局方报告涉及的维修单位和具体情况。如涉及设计或者制造缺陷,应当及时向局方和飞机制造厂家报告。
  第135.427条 携带的应急和救生设备记录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其参与国际运行的飞机上携带的应急和救生设备建立清单,以便随时能够将清单提交救援协调中心。如适用,清单内应当包括救生筏和信号弹的数量、颜色和型号、应急医药用品、水的储备量以及便携式应急无线电设备的型号和频率等的详细信息。
  第135.429条 飞行记录器的记录
  当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涉及某一事故或者事件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尽可能保证将所有有关的飞行记录器的记录(必要时连同飞行记录器一起)予以保存并妥善保管,以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章  运输类直升机商业载客或者载货飞行
  第一节  直升机及仪表、设备要求
  第135.451条 直升机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具有对按照本章运行的直升机的使用权,并在运行时携带现行有效的下列证件:
  (1)国籍登记证。
  (2)标准适航证。
  (3)无线电台执照。
  (b)除下列情况外,按照本章运行的直升机应当处于适航状态,并保持所安装的仪表和设备正常工作:
  (1)符合直升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外形缺损清单》。
  (2)符合合格证持有人根据直升机型号适用的《主最低设备清单》制定并按照CCAR-21部运行符合性评审要求批准或者认可的《最低设备清单》。
  (c)当对直升机及其部件实施设计更改时,该设计更改应当按照CCAR-21部的规定获得批准。
  第135.453条 基本飞行仪表和设备
  (a)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的直升机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可按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的直升机,并符合直升机飞行手册对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b)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直升机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可按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的直升机,并符合直升机飞行手册对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c)计划实施云上或者夜间飞行的直升机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允许夜间飞行的直升机,并符合直升机飞行手册对夜间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d)计划实施结冰条件下运行的直升机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允许结冰条件下飞行的直升机,并符合直升机飞行手册对结冰条件下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e)计划实施特殊运行的直升机应当获得相应的适航审定批准,并符合直升机飞行手册对特殊运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第135.455条 应急和救生设备
  (a)任何直升机在载客运行时都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配备座椅和安全带:
  (1)每一个2周岁以上乘员都有一个座椅或者卧铺。
  (2)每个座椅或者卧铺都配有一条安全带。
  (3)在驾驶舱内的飞行机组或者与其平行的座位还应当都配有一副肩带。
  (b)任何直升机都应当至少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配备手提式灭火瓶:
  (1)在驾驶舱或者驾驶舱附近便于飞行机组取用的位置配备一个。
  (2)最大审定旅客座位数9座以上的,应当在客舱配备一个,并方便取用。
  (3)如果直升机设有货舱,且货舱未装备灭火系统,应当在货舱区域配备一个,并方便灭火时取用。
  (c)任何直升机都应当按照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飞行手册配备指示、告示标志或者标牌。
  (d)直升机在飞行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上运行时,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配备氧气设备和氧气:
  (1)对驾驶舱内执勤的每一飞行机组成员提供按照本规则第135.551条配备足够的氧气量。
  (2)在3000米(10000英尺)至4000米(13000英尺)之间超过30分钟时,在该运行时间内向至少10%的乘客供氧。
  (3)高于4000米(13000英尺)的全部运行时间向所有乘客供氧。
  (e)任何直升机在搜寻和救援困难的陆地区域上空运行时,应当配备至少一个烟火信号装置,并根据机上乘员数量配备足够的救生包。
  (f)实施跨水运行时,应当为每个乘员配备一件救生衣或者等效漂浮装置,并存放在使用该装置者的座位或者铺位处等易于取用的位置。
  (g)实施延伸跨水运行时,应当配备下列应急救生设备:
  (1)供机上所有人员乘坐的足够数量符合局方要求的救生筏,并存放在紧急时便于取用的地方。
  (2)配备适合的救生设备(包括根据机上乘员数量所配备的维持生命的设备)。
  (3)永久性或者可迅速展开的漂浮设备,以保证直升机在水上安全迫降。
  (h)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配备应急定位发射机,并且其工作频率应当能同时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
  (1)至少装备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机。
  (2)最大审定旅客座位数19座以上的直升机至少装备两台,其中一台须为自动的。
  (3)对于在无人烟地区上空飞行或者实施延伸跨水运行时,至少装备两台,其中一台为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机(可放置在救生筏内)。
  (i)当设置单独的舱室或者容器安放应急、救生设备时,在该舱室或者容器上易于观察的地方至少用中文标明其所安放物品及上次检验的日期(如适用)。
  第135.457条 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
  按照本章运行的直升机,应当安装或者配备符合下列要求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
  (a)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或者在非地标领航的航路上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时,应当至少安装两套独立的无线电导航系统,并能够引导航空器按照飞行计划和空中交通服务要求进行飞行。
  (b)在管制空域飞行时,应当至少安装下列设备:
  (1)两套独立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与地面建立双向通信,并且能在121.5MHz应急频率工作。
  (2)一套能够对空中交通服务的询问进行编码回答和自动发送气压高度信息的应答机,并且在涉及以下区域运行的还应当能够对其他航空器进行对点编码回答和自动发送气压高度信息:
  (i)在运输机场空域运行。
  (ii)穿越或者占用局方公布的中、高空航路。
  (c)在仪表气象条件下,预计在可探测到的雷雨或者其他潜在危险天气的航路或者区域运行时,应当安装气象雷达或者其雷暴探测设备。
  第135.459条 记录设备
  (a)按照本章运行的直升机应当至少安装一套符合下列要求的飞行记录器:
  (1)一个符合局方规定的记录参数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并且记录时间不少于10小时。
  (2)一个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并且记录时间不少于2小时。
  (b)在符合所有记录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安装一套组合式飞行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方式,来分别替代独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和独立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c)对于使用数据链通信的直升机,其飞行记录器上应当记录与驾驶舱话音记录持续时间相同的所有发送和接收的数据链通信信息,并且与所记录的驾驶舱语音相互关联。
  第135.460条 其他设备
  对于审定为水上使用的直升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装有《国际海上防撞规则》所规定的声音信号设备(如适用)。
  (2)具有一副锚(当必须用来协助操纵时,还应当具有一副海锚或者浮锚)。
  (3)配备符合局方要求的水面停泊灯。
  (4)装有浮筒装置。
  第二节  飞行机组成员
  第135.461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组成
  飞行机组的组成和人数不得少于运行手册的规定。除直升机飞行手册或者其他与适航证有关的文件中规定的最少人数外,飞行机组还应当考虑到所用直升机的型别、运行的种类以及飞行机组换班间隔的飞行持续时间等因素需要增加的成员。
  第135.463条 机长或者副驾驶的指派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章运行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为每次飞行指派一名机长。
  (2)为每次需要两名驾驶员的飞行,指派一名副驾驶。
  (3)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直升机实施II类或者III类等低能见度运行时,应当指派一名副驾驶。
  (b)机长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指派,在该次飞行的所有时间内承担机长职责。
  第135.465条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中要求配备的副驾驶
  (a)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根据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载客运行时,应当配备一名副驾驶。
  (b)除按照本规则第135.461条和第135.463条(a)款(3)项的规定配备副驾驶的情况外,当装备有经批准的自动驾驶仪系统并且相应的运行规范中也已批准使用该系统时,可以偏离本条(a)款的要求,无需配备副驾驶。在此种情况下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该厂家和型号的直升机上具有至少100小时的机长经历时间。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使用自动驾驶仪系统代替副驾驶,应当向局方申请颁发相应的运行规范条款。
  (c)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局方可以批准其使用自动驾驶仪代替副驾驶:
  (1)该自动驾驶仪能够操纵直升机来保持飞行和进行绕三轴旋转的机动飞行。
  (2)合格证持有人经演示证明,机长能够在合理的工作负荷下完成所有职责,使用自动驾驶仪的运行能够安全实施,符合本规则所有的运行要求。
  (3)相应的运行规范条款中包含了局方认为出于安全考虑所需规定的使用自动驾驶仪的条件和限制。
  第135.467条 应急职责
  (a)对于每一型号的直升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每一机组必需成员指派其在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应急撤离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的职责。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大纲应当包含完成上述职责的年度训练,且包括对规定要携带的所有应急和救生设备使用的讲解和应急撤离的演练。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本规则第135.513条所要求的手册中规定本条(a)款要求的每类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
  第135.469条 酒精和药物的使用限制
  (a)处于下列身体状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按照本章运行的机组成员:
  (1)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8小时以内。
  (2)处于酒精作用之下。
  (3)其呼出气体或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克。酒精含量是指每210升呼出气体中含有的酒精克数或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的酒精克数。
  (4)使用了大麻、可卡因、鸦片、天使粉或者安非他明等禁用药物或者影响人体官能的药品。
  (b)除紧急情况外,驾驶员不得载运呈现醉态或者由其举止、身体状态可以判明处于药物控制之下的人员(受到看护的病人除外)。
  (c)机组成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者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测试。当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款(1)项或者(3)项的规定时,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d)如果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款(4)项的规定,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每次体内药物测试的结果提供给局方。
  (e)局方根据本条(c)款或者(d)款所取得的测试结果可以用来判定该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机组成员执行该次飞行任务的资格,或者是否有违反中国民用航空法规的行为。
  第135.471条 机长资格要求
  (a)使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直升机按照本章运行时,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b)在本章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至少符合本条(c)款和(d)款的要求。
  (c)驾驶员应当向合格证持有人证明其具有下列足够的知识:
  (1)所实施的运行相关知识,包括:
  (i)地形和最低安全高度。
  (ii)季节性气象特点。
  (iii)气象、通信和空中交通设施、服务与程序。
  (iv)搜寻与援救程序。
  (v)与飞行航路或者区域有关的导航设施和程序。
  (2)适用于飞越人口稠密区和空中交通密集地区、障碍物、建筑群、灯光、进近导航设备的程序。
  (3)进场、离场、等待和仪表进近程序,以及适用的运行最低标准。
  (d)机长应当在一名具有相应运行资格的驾驶员陪同下,作为飞行机组成员实施过一次能够代表相应运行的飞行,至少包括在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起降场的一次着陆。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用于满足本条要求的驾驶员资格的相关记录。
  (f)驾驶员在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应当在履行机长职责前12个月内,作为飞行机组成员实施至少一次具有代表性的飞行或者按本条(c)款和(d)款重新取得资格。
  第135.473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a)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运行中或者按照本规则第135.465条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运行中,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至少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b)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时,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持有直升机仪表等级,并满足CCAR-61部中的近期仪表经历要求。
  (c)对于本章未作要求而合格证持有人出于自身运行需要配备的副驾驶,应当至少持有相应类别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并且在本章要求机长持有仪表等级时,该驾驶员也应当持有仪表等级并满足CCAR-61部中的近期仪表经历要求。
  第135.475条 运行经历
  (a)仅当驾驶员在指派为机长前已经在该型号的直升机上和该机组成员职位上取得了下列运行经历,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在按照本章运行的载客直升机上担任机长,该驾驶员方可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安排担任机长:
  (1)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直升机为15小时。
  (2)涡轮发动机驱动的直升机为20小时。
  (b)在获取上述运行经历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该经历应当在圆满完成针对该直升机和机组职位的相应地面和飞行训练后获取。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大纲中应当包括关于获取运行经历的规定。
  (2)该经历应当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载客运行的飞行中获取。如果该直升机先前没有在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使用过,可以使用在参加验证飞行或者调机飞行的直升机上获取的运行经历来满足这一要求。
  (3)驾驶员在获取运行经历时,应当在有资格的飞行教员或者飞行检查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
  (4)在非载客运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飞和着陆,或者载客运行中飞行时间不足1小时的飞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飞和着陆,可以算作一个飞行小时数,用于满足本条(a)款要求的运行经历小时数,但以该种方法计算的飞行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a)款要求的小时数的50%。
  第135.477条 近期经历
  在按照本章实施的载客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参加每次运行前90天内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a)在所服务的相应型别等级的直升机上,作为飞行控制装置的唯一操纵者完成3次起飞和3次着陆。
  (b)对于夜间运行,本条(a)款所要求的3次起飞和3次着陆应当在夜间完成。满足本款要求的驾驶员即认为其满足昼间运行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135.479条 用于满足近期飞行经历的直升机和设施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直升机和设施,用于满足驾驶员近期飞行经历要求,并持续保持其技术熟练水平,胜任所有被批准的运行。
  第135.481条 熟练检查要求
  (a)仅当驾驶员在参加该次服务之前6个日历月内,通过了由局方人员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在其所飞每个型别的直升机上,按照CCAR-61部第61.59条所要求的熟练检查,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该人员方可为其担任驾驶员。该熟练检查应当包括演示驾驶员遵守仪表飞行规则(IFR)的能力。对于本规则不要求驾驶员持有仪表等级的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只需在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其所飞每个型别直升机的熟练检查。
  (b)经局方批准,熟练检查中的某些部分可以在直升机模拟机或者其他相应的训练设备上完成。
  (c)熟练检查不得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进行。
  第135.483条 机长航线检查
  (a)仅当驾驶员在该次服务之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所飞的一种型别的直升机上通过了航线检查,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担任机长,该驾驶员方可担任这一职位。该检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由局方人员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飞行检查员实施。
  (2)包括了至少一次一个航段的飞行。对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驾驶员,该检查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
  (3)包括在一个或者多个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机场实施的起飞和着陆。
  (b)实施该次检查的人员应当确定接受检查的驾驶员是否合格于在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并在该驾驶员的训练记录中予以确认。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本规则第135.513条所要求的手册中建立一套程序,确保在前90天之内未飞过某条航线或者某一机场的驾驶员,能够在开始飞行前熟悉该次飞行所必需的安全运行资料。
  第135.485条 考试和检查的附加规定
  (a)按照本章接受考试或者飞行检查的机组成员,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相应考试或者飞行检查,则认为该机组成员是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内完成了考试或者检查。
  (b)如果被检查的驾驶员未圆满完成规定的动作,实施检查的人员可以在实施检查的飞行过程中对该驾驶员进行附加训练。除了需要重复先前未通过的动作外,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该驾驶员重复其它判断该驾驶员的熟练性所必需的动作。如果接受检查的驾驶员不能向实施检查的人员演示令人满意的能力,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该驾驶员参加运行,该驾驶员也不得作为飞行机组成员参加运行,直至其圆满完成该检查。
  第135.487条 训练的管理政策
  (a)本章训练规定适用于下列合格证持有人:
  (1)委托按照CCAR-142部审定合格的训练中心为其实施训练、考试和检查的合格证持有人。
  (2)为每个雇佣或者使用的机组成员、飞行检查员、教员或者其他运行人员建立并保持经批准的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
  (3)为实施大纲而使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合格证持有人。
  (b)除合格证持有人自身外,只有其他按照本规则或者CCAR-142部审定合格的训练中心,有资格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为按照本章要求接受训练的人员提供训练、考试和检查。
  (c)按照本规则第135.491条被要求具备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
  (1)制定训练大纲,获得批准,提供满足本章要求的训练,确保每个机组成员、飞行教员和飞行检查员能得到充分的训练以履行被指派的职责。
  (2)对本章所要求的训练,提供足够的地面和飞行训练设施。
  (3)提供足够的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合格的地面教员,以实施本章要求的训练和飞行检查。
  (d)涉及获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型别等级的上述训练大纲应当按照CCAR-61部要求获得局方批准。
  (e)获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型别等级的训练和考试,应当由满足CCAR-61部要求的具备相应教员等级的飞行教员和具备相应资质的考试员实施。该考试可以替代本章要求的熟练检查。
  (f)负责按照本章实施的某一特定地面训练课目和飞行检查的每个教员、主管人员或者飞行检查员,在完成这些训练或者检查后,应当对被训练或者检查合格的机组成员、飞行教员或者飞行检查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平作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人员个人记录的一部分。
  (g)适用于一种以上直升机或者机组成员职位的训练科目,如果作为该合格证持有人的雇员在先前的训练中已经在另一直升机或者另一机组成员职位上完成了该训练科目,则这些科目在以后的训练中,除定期地面训练外,不需要重复训练。
  (h)对于履行危险物品处理或者载运职责的人员(含地面人员)应当按照CCAR-276部规定进行训练并保存训练记录。
  第135.489条 机组成员训练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驾驶员的职位,在其训练大纲中包含下列初始增加型别等级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1)对于新招聘的驾驶员,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基础教育地面训练:
  (i)机组成员的相应职责。
  (ii)本章的相应规定。
  (i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的内容。
  (iv)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手册中的相应部分。
  (2)按照适用情况,本规则第135.495条规定的初始增加型别等级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3)本规则第135.501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
  (b)每一训练大纲中应当按照适用情况,提供本规则第135.497条规定的初始增加型别等级和转机型飞行训练。
  (c)每一训练大纲中应当提供针对驾驶员的本规则第135.499条规定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
  (d)训练大纲中应当包括本规则第135.495条和第135.497条规定的、作为合格的副驾驶在服务过的一特定型别直升机上转升机长的升级训练。
  (e)除初始增加型别等级、转机型、升级和定期复训训练外,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内容、教学和实践,以确保每一机组成员达到下列要求:
  (1)对于所服务的每架直升机、机组成员工作位置及运行类型,持续保持充分的训练和近期熟练水平。
  (2)对新的设备、设施、程序和技术,包括对航空器的改装,具有合格水平。
  (3)先前训练过并获得资格的驾驶员,由于在要求的期限内没有满足下列要求而失去资格后应当进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i)本规则第135.481条的熟练检查要求。
  (ii)本规则第135.483条的航线检查要求。
  (4)在某一特定型别等级的直升机上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在其到该直升机一个特定改型的相同职位上服务之前,当局方认为需要时应当进行差异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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